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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重视对海商法的研究

整理编辑: 贵州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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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航运业已经成为一个开放的竞争程度较高的产业,为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每年外贸货物的85%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海商法作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商事法律,在中国加入WTO后,其作用日显重要。因此,应重视对海商法的研究。

关键词:重视 海商法 研究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商事法,是属于商事行为的法律。海商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比较强的国际性,因此,各国在制定海商法时必须参照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以求得国际海上运输法律规则的相对统一,维护国际航运市场的秩序。我国在制定海商法时也参照和引入了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审议通过、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第一部规定海商制度的法律。该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内容,系统规定了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时效以及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海商法律制度,从而为规制海上商事行为、解决海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依据。鉴于海事案件审理的特殊性,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规定了管辖、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海事担保、送达、审判程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等海事诉讼的特别程序,使得我国的海事审判有了专门的程序法,填补了我国海事立法的空白,为强化海上运输法制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还制订了一系列有关船舶登记、海上货物运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海事争议的处理的法律和法规。此外,我国还缔结或参加了有关船舶营运和海事审判的国际条约,并依约遵守。而在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有关的国际惯例。可以说,我国的海商法已经形成了一个包括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国内立法和司法解释、国际航运惯例三大组成部分的相对独立的体系,在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说,加强对海商法的研究,就是加强对海商国际条约、国际航运惯例和各国海商法的理论和实务的研究。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沿海大国,拥有大陆岸线18000多公里,岛屿岸线长14000多公里,沿海共有160多处海湾和几百公里深水岸线,许多岸段适合建设港口,发展海洋运输业。⑴据交通部统计,我国现有沿海港口60个,内河港口109个。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航运业发展迅速,到2001年,已经拥有航运企业6000多家,营运船舶21.1万艘,总运力5449.5万载重吨,其中国际运力2386万载重吨,沿海运力918万载重吨,内河运力2146万载重吨。航运在支援国家重点建设、国家重点物资以及外贸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等方面起着极其重要作用。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进行,外商已经进入我国的航运市场竞争。到2001年,境外航运企业在中国大陆的常驻代表机构已经有700多家;中外合资船舶运输企业120多家,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和集装箱运输服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110多家。中国政府已经同56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海运协定。在我国港口每月开出的近洋和远洋航班中,境外航运公司分别占47.5%和70%。⑷全社会水路运输货运量13.3亿吨,货物周转量25989亿吨,全国港口货物吞吐量24亿吨,全国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完成2748万TEU。⑸与此同时,我国的国际海运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目前,我国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已近300家,拥有或经营的国际海运船舶总吨位达3700万载重吨,居世界第五位。我国国际海运业的迅速发展,为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每年外贸货物的85%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已有20多家外国(境外)航运公司在我国设立了经营性机构,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60多家外国(境外)航运公司在我国港口开辟国际班轮航线,市场分额占65%以上。⑹我国海运业已经发展成为开放度较大、竞争程度较高的产业。
加入WTO之后,中国要履行在加入议定书和附件中对国际海运服务、辅助服务及内水运输所做的承诺,⑺在运输、辅助服务、港口服务和相关的船舶检验及水运工程建筑等方面实行对外开放,允许外商企业进入我国市场,并给予相应的国民待遇。为了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国际航运市场,并使市场管理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加快与国际航运市场接轨,国务院经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作为与我国海商法配套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具体规定了国际船舶运输公司的管理制度、无船承运业务的管理制度、国际班轮运输管理制度、国际海运辅助业管理制度、运价备案制度、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航运的管理制度以及调查与处理制度等。该条例于2001年12月11日颁布,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航运法制建设的新的里程碑,从而,为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维护国际海运市场秩序,保护国际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证。
为了适应我国航运事业的迅猛发展,我们必须建立相应的海商法法律体系。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如前所述,我国海商法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所参加或缔结的有关海事的国际条约是我国海商法的渊源之一⑻,对我国有拘束力。我国海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先后批准加入了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条约,如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等。这些国际公约也为统一国际海运方面的法律创造了条件。
国际航运惯例也是我国海商法的组成部分。我国海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⑼从此规定中可以看出,国际航运惯例是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补充。如《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就是为航运界所周知且广泛接受的有关共同海损方面的国际惯例。人们在涉及共同海损方面的问题时,会在很大程度上选择适用《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因此有必要知晓国际惯例的内容,并且深入理解其内涵,以便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有关海商和海事方面的立法是我国海商法的重要渊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我国海商法的最主要的渊源。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海商和海事的条例、规定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是我国海商法的重要渊源。我们必须知晓我国的海商立法。
为了适应我国航运事业的迅猛发展,我们应该而且必须重视对海商法的深入而系统的研究。既要重视研究有关海商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又要重视研究我国的有关海商法律;既要重视研究海商法的基础理论,又要重视研究海商审判司法实务;既要重视研究世界各国的海商立法,也要重视研究各国的海事审判案例。中国加入WTO后,在海运方面更要遵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及附件9中所做的承诺,以履行WTO成员国的义务。对国际条约和海商法规则的研究,直接影响到我国对所承担的义务的履行程度。如果对此问题理解不深,研究不透,则不能很好地履行我国作为缔约国的条约义务。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相关的海商法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只有这样,才能遵循国际条约的基本准则,选用相关的国际惯例,取各国海商法之长,以弥补我国海商法之不足。从而,达到履行国际义务、规范国际航运市场、发展我国国际和国内水上运输事业、保护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我国海商法学界和司法审判部门等对海商法的研究作了不可低估的贡献。例如,我国海商法协会自成立以来,一直以推动中国海商法的发展和海商法制的健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海商法、海运惯例和习惯作法在国际范围内的统一为宗旨,⑽在海商法的研究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中国海商法协会通讯》则定期刊载有关海商法方面的论文和案例分析,为推动中国海上运输、经济贸易、海上保险和其他有关行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从我国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虽然近年来对海商法的研究有长足发展,但是,笔者认为法学界对海商法的研究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有关海商法的专题研究资料数量十分有限,屈指可数;各法律院校虽然开设海商法课程,但是在多数综合性的法律院校中,海商法作为一门选修课,课时设置非常有限,远远不能满足教学需要。我们知道,海商法所涉及的法学理论和实务均有其特性,必须仔细讲解,方能使学生领会。尤其是对其复杂的案例的分析,则更需要足够的课时。在法学教育提倡案例教学的今天,海商法则更具有以案说法代表性,独占优势。因此,应该增加海商法的授课时数,并以案例教学来带动对海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研究。法律院校以及法学研究部门应该重视海商法的教学和科研。
同时,司法审判部门也要高度重视对海事案件的审判与研究,也要加强对海商法的研究,为改革开放和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尤其是涉及到中国加入WTO之后,我国的海运业要与国际接轨,海事案件的审判也应遵循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根据2001年11月10日《中国加入议定书》第2条(A)项、(C)项、第3条和附件9《服务具体承诺减让表》所做的承诺,我国的海事审判也应该遵循统一原则、透明度原则和非歧视原则等WTO的基本原则。因此,审判人员不但要重视研究我国现行的海商法律制度,也应该重视研究海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从而维护国家主权和法律尊严,平等保护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我国的国际法律地位和司法权威。
中国加入WTO后,重视对海商法的研究不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无论是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作为法律学科,我们均应进一步加强对海商法的研究,以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海运业发展的需要和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真正作到不但在海商法法律制度上与国际接轨,而且在对海商法的理论和实务问题的研究上也与国际接轨,在对海商法研究的重视程度上更要与国际接轨。这样,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海商法的立法和司法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航运事业的蓬勃发展。


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the open to the outside world, the shipping industry has become an open and highly competing industry in China. It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foreign trade and developing national economy. 85 percent of cargo has been transported to foreign countries from China by shipping. Maritime laws, which are a part of Commercial Law, regulating the relations arising from maritime transport and those pertaining to ships,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after China’s accession to WTO. So we must lay stress on the study of maritime laws.

注释:
* 王国华(1963---),女,辽宁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⑴ "中国海洋事业的发展",载于《人民日报》1998年5月29日第五版。
⑵ www.moc.gov.cn/shuiyuns/yanhai/allports.htm.
⑶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1中国航运发展报告》2002年7月第1版,第2页。
⑷ 前引⑶,《2001中国航运发展报告》第11页。
⑸ 前引⑶,《2001中国航运发展报告》,第1页。
⑹ 洪善翔:"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海运条例》,依法保障我国国际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www.moc.gov.cn.
⑺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第11项。
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
⑼ 前引⑻,第268条第2款。
⑽ 见中国海商法协会章程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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