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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钱交易“利益链”初探

整理编辑: 贵州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4

阅读量:


摘要:
 利益链是指在某项事务中,相关主体有着利害关系,构成“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特殊关系,为了维系这种利益关系,结成战略同盟,为了内部利益分配,又钩心斗角。“腐败”正是这种特殊的利益链。 

关键词:利益链 腐败 寻租 体制 

 生物界有食物链,是由微生物、植物和动物这些生物相互之间形成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关系,因此保证了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生物界的物种繁衍,世界因此生生不息。
 经济界有价值链,是由供给、生产和销售等部门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和相互支持的关系,因此,保证了物质生产的循环,价值的形成和增加。
 所以要有链,是因为专业分工的结果,任何社会主体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走专业化道路,因为专业分工的存在,就要相互依存,合理分工,共同承担链条上的整体作业。进一步说,因为链的存在,系统按照动态流程组织起来,产生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系统功能,从动态运行角度看,链式反应式一种加速度的过程,参与链式结构的各个要素的质量越高,各个要素的链接方式越紧密,产生的效果则越强烈。
 所以,自然界和社会都有着链式结构和链式反应。由此,想到权钱交易也是链式结构和链式反应。因此,将它称为利益链。
 根据国内研究,暴利行业往往是利益链形成和维系的集中地带。以房地产行业为例,可能涉及这些利益主体,首先是地方政府,由于振兴地方经济的政绩要求,通过房地产开发,进行招商引资,改变城市面貌,塑造形象工程,繁荣城市经济,增加财政收入,解决住房困难,等等这些利益都是十分冠冕堂皇的,特别是房地产税收是地方重要税源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源泉,地方政府是非常关注的。比如,2000年,上海房地产业贡献的增加值在上海国民生产总值中排名第四位,占的比重为5.5%,营业盈余即利润排名第五位,占全市营业盈余5.9%,2002年全市新增固定资产1207亿元,其中房地产开发就占到44.4%。政府相关部门是这条利益链的既得利益集团,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房地产管理、建设、市容、市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都有着直接的行政管理权,在资质审查、项目核准、注册登记、监督检查乃至行政处罚都有着重要权力。其次,带有行政垄断性质或与政府主管部门密切、尚未剪断挂靠关系的公用事业、社会中介机构,如拆迁公司、如资产评估、市场中介、会计律师事务所等,利用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公用资源在利益链中极为活跃。三是勘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销售代理和物业管理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人员,充当创造房地产行业利润等主要角色;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融通资金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由于城市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由于城市级差地租的客观存在,由于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刚性约束,由于政府对于土地资源一级市场的垄断,也由于房地产开发投资量大、建设周期长、市场风险大等,房地产行业涉及的行业众多,关系复杂,还由于房地产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这一切使房地产这条利益链具有极大的利益诱惑。现在,据某些学者研究,民营企业的投资成本一般要低于实际需要成本的40%。也就是说,本该投入100万,只投60万就够了,那40万是通过压低地皮钱等手段节省下来的。譬如湖南XX县,县委书记与一家私营房地产企业联起手来,大搞城市拆迁改造,搞得县城人民怨声载道。所以,并非在利益链上的所有主体都可以得到利益,有一段民间顺口溜这样总结从批地到建设的全过程:政府无本万利,开发商一本万利,建筑商将本求利,民工无本无利。
 利益链是由相关的利益群体或利益集团组成的,从上看,有这样几条规律:
 主体分工规律,这种分工本来是基于社会分工的基础,有一定的存在合理性,比如,政府和官员从事公共管理职能,私营企业从事市场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同时也因为不同的社会主体占有不同的社会资源,而且,在形成利益的过程中,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随着分工的逐步扩大和细化,有的分工未必基于实际需要,而是为了利益的调整和规避社会的监控,增设了一些虚假的主体,比如,政府不准经商办企业,于是,注册“皮包公司”,将行政权力合法地转移到这些公司,仍和堂而皇之地进行寻租。
 资源交换规律,不同的社会主体占有不同的资源,但是,单一的资源无法形成利益,必须相互结合,这种结合就是通过资源交换进行的。在利益链中,资源不可无偿占有,但是交换的形式是很灵活的。而且,未必完全按照经济学上的等价交换进行,从某种意义上,资源的价值基础不是基于生产,而是基于利益链上的稀缺程度。比如,行政垄断和行政许可的权力,其生产成本不高,但是,社会需要旺盛,在利益链上成为炙手可热的稀缺资源。同样道理,交换是按照同时出让、同时支付的程序进行,还是,做成赊帐、期货等交易不同期发生的模式,关键还是取决于双方在利益链上的资源禀赋。
 利益均沾规律,在利益链上,各个环节都要分享利益,这是一个基本规则。但是,利益占有的多少,也是取决于各个方面的实力对比和资源稀缺程度。比如,官商结合,到底是官员手中的权力更加值钱,还是商人那里的资本值钱。关键看在利益链上所占有的资源价值、利益形成的作用。当着资源价值及其作用发生变化,利益分配的机制和比例也在发生相应变化。比如,在落后地区,由于社会投资非常稀缺,同时政府财政预算困难,因此,外来的投资者手中拥有的资本的力量就可能很强大,在利益链上的谈判筹码就更有举足轻重的份量。反过来,当着政府所掌握的资源如土地、规划、政府集中采购的订单等有着很大的市场利益,也就使得政府在对外招标、发包的地位上待价而沽。
 一致对外规律,利益链上的各方有着紧密的依存关系,关系的维护就是利益的保证,所以,当着外部有多利益链不利的声音,甚至产生威胁时,各方一直对外的反应则十分强烈。比如,由于郎咸平对顾稚军发难,同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收购提出疑问,不仅遭到企业界的强烈反对,也有主流经济学的声讨之声。显然,某些社会精英因为担任独立董事或是收到特殊的好处,已经很难保持社会良知的公允地位。由此,当着外部的威胁高于内部的争斗时,内部争斗可能会暂时平静,一致对外,保持链条的完整是很正常的事情。
 内部竞争规律,利益链上的各方的竞争永远是存在的,因此内部始终存在一种张力。内部竞争主要源于资源的稀缺,焦点集中在利益分配上。表现形式却极为复杂,在合约过程中有着纷繁的变化。
 收益递减规律,收益递减规律是经济学的普遍规律,在利益链上的反映就是无论投入多少资源,都会在成本不断投入的情况下收益递减。从商人的一端来看,当着对权力的追求越强烈的时候,资本的投入越多与回报的逐渐下降成明显的相关,比如,政府掌控垄断资源,采取寻租(招标)方式,就能够提高政府垄断资源的市价。反之,从政府一端看,政府参与的寻租部门越多,环节越多,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就越少,因为,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竞争,或相互压价(寻租价格)也给自己带来更低的收益。比如,当着不同地区的政府部门在招商引资上展开的竞争,只要采取税费减免,几乎是竞相出台更为优惠的。
 总负外部性规律。任何行为在自利的前提下都会产生外部性结果,外部性有着对外部社会公众积极的正外部性和消极的负外部性。可以将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进行比较,当着社会要求该行为主体承担其外部性的全部后果,那么,当着正外部性高于负外部性的时候,社会将允许其继续生存下去,反之,则被淘汰。利益链的总体效益是负外部性,所以,这里称之为总负外部性。权钱交易的总负外部性是因为,商人没有按照市场竞争的价格来组织经营活动,政府及其官员的寻租是额外增加的成本,尽管相对于那些没有进贡当然也就得不到政府掌握的资源的商人来说,他毕竟在从事经营活动,但是,这种成本是额外的,资源配置的成本有一部分是不合理的多余的,另一方面,政府获得的寻租收益,很多情况下是进入了政府部门的小金库,并没有形成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因为是不能公开的收益,所以,大量就储蓄起来,而这种储蓄也不太可能存入银行或进入资本市场,也就是说,不能转化为再投资的资本,所以,从权钱交易的各方来看,都是负外部性高于正外部性的。那么,怎么社会上还会形成形形色色的利益链呢?
 原因之一,是利益链借着合法的身份和形式存在着。这就是说,所有利益链上的既得利益者都有着合法的身份,即使使黑社会组织,也会以合法经营的身份招摇过市,同时,政府也以其行政管理权力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自居,更加巧妙隐蔽地维护这条利益之网。
 原因之二,利益链以其强烈的利益动机,非常敏锐和灵活地寻找一切利益的生成空间,可以说,伺机而动,无孔不入。当着既得利益集团的相互竞争使得利益逐渐摊薄,当着外部环境对该利益链加强监管和限制,利益链上形成的原始积累已经无法继续带来暴利时,结束该条利益链的使命,重新寻找新的利益链的组合方式,是资本的本质属性。而且,由于其变种可以无穷无尽,利益链总是可以持续生存下去的。比如,官员一旦发现自己的权力被削弱和减少,乃至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使得自己已经无利可图,辞职从商则成为一条安全且生财之道。虽然,国家有时间、地区和行业上的禁止离职后经商的规定,但是,只要利益链链接的网络足够的大和紧密,规避国家政策法律的追究是很容易做到的。
 原因之三,是利益链或多或少为本质上并非腐败的既得利益者,就是奉公守法者提供生存条件。比如,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过程中,非公有经济入主国有企业,或者原来的国有企业经营者通过管理层收购,可能与政府主管部门发生权钱交易,在一定程度上使国有资产流失,但是,这些企业的再生,为国有企业职工提供利就业机会,他们虽然不是利益链上的非法利益获得者,但是,没有这个利益链的存在,他们的生存就可能发生危机。所以,真要动这条利益链,可能他们都会站出来反对的。
 原因之四,在整个利益链上,有江洋大盗,也有“小混混”,这些人是在“道上混饭吃的”,比如,斡旋贿赂人,就是靠给权钱交易中牵线搭桥从中得到好处,而且,当着这些链条越长,要求越隐蔽,这些中介环节和活动也就越频繁,反过来,为了保住自己的好处,也会想方设法维系这条利益链。
 原因之五,还由于有关规则不完善,对于非法利益的界定和处罚都是欠缺的,所以,当着查处的力度不大,难以震慑这些利益链中人,这些利益链就是“剪不断、理还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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