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中国法制史”讲座第四讲
        
          整理编辑: 贵州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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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讲 中国历代民事法制
  一、所有权制度(主要是土地所有权问题)
  (一)奴隶制时期 土地王有制,土地不可以买卖。
  (二)封建制时期 私田可以买卖,国家保有一部分官田。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 在民法的物权编里具体规定。
  二、契约
  (一)奴隶制时期
  西周时期买卖契约 :质,剂;借贷契约:傅别
  (二)封建社会(略)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略)
  三、婚姻制度 历史上变化不大
  掌握内容:六礼的内容和影响。在这部分,教材上的第七到第十二部分属于误印,应删去。同姓不婚的内容和目的。目的:生育健康的后代;附远,扩大本家族的势力;厚别,严格区别同宗,防止紊乱纲常。这一规定影响深远,到大清现行刑律才开禁。七去和三不去的具体内容。
  四、家庭制度:父权制、夫权制
  五、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度(始于西周成王后),与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关。